(一)行政诉讼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家行为案件 ……此处隐藏6482个字……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解散公司诉讼
受理的情形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不予受理的情形
(1)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3)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之诉
决议效力种类
提起主体
适用情形
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决议撤销之诉
股东
(1)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作出决议的程序违反章程;
(3)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