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 ……此处隐藏2452个字……签字登记备案。
7.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报废原因的登记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统一上交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8.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9.每季度对发证质量、使用情况做好自查,县级每季度对发证机构进行1次发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
一、 责任主体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签发机构负(请继续关注好 范文网wWw.)责本机构内信息统计上报,各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
二、 内容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按照上一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当年申领数、首次签发数、废证数等相关信息。
三、 要求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填写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报至卫生局。
各级管理、签发机构及人员要正确理解各指标的含义及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并认真填写,各指标不得出现空项,没有数据的填“0”各级管理机构应通过数据核查、逻辑关系检错方式认真审核辖区内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并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管理机构。
2014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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