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流通环节食品零售经营企业
(超市、商场)质量安全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在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中,作如下承诺:
一、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应建立食品进货电子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五、对被告 ……此处隐藏10997个字……月份进行盘存稽核账务,并进行消防安全和物品防损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物品受损严重的,乙方按原价赔偿。
六、乙方经营期间,甲方考核乙方经营绩效的商品毛利率%,连续三月低于该标准,甲方向乙方提出经营警示。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无正当理由,双方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者,要按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二、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五个月未完成目标的,扣发目标保证金,和当月底薪的60%工资,同时解除本合同。
甲方超越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自主权,使其无法履行合同条款,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三、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需要对资产进行盘存。方可办理本终止合同书手续。
四、本合同期满,由双方对超市资产进行盘存,办理清算手续。
第七章 附则
一、乙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向甲方通报后可委托他人代理,但经营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
二、超市资产处置的决策权归属资产所有权方(甲方)。
三、本合同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营期满,自行终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将由原告方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诉裁决。
五、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和公证处各一份,合同副本若干份,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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