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地址为(注:详细地址)的房屋(或建筑物),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租赁面积(约)平方米,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该土地由尹伟生承租后自建厂房商铺,现同意上述铺位作为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本证明不作为征收、拆迁等补偿依据:证明不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经营行为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依法征收和拆迁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使用过程中,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及使用方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并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二篇:住所的使用证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第三篇:住所使用证明住所使用证明
兹有(企业名称)住所在。 ……此处隐藏1383个字……营企业的住所应当与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新设立的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场院式市场的,其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市场规划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入资手续的以及已经受理未经核准或已经核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应要求据此通知内容调整。
六、对住所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为便于对房屋使用用途的具体分类进行掌握,以判断是否为“住宅”,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附后,供参考。
第五篇: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由、、、、(投资人姓名)投资设立的(企业名称),地址位于,住所场所面积平米,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属于所有,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原属于(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见租赁合同),双方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赁合同附后。
使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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