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施行后,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产生了一些变化,对今后的工作有了新的要求。下面我把自己学习领会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一简要汇报:
一、行政处罚种类
旧《行政处罚法》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需要履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程序,当事人也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同时,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管理文件不得设定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二、授权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
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此处隐藏1791个字……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的变化
举几个常用文书例子: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从旧《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三条,变为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法律依据从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变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法律依据从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变为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处罚款的法律依据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变为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