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下文简称“协议”)于2022年5月5日由以下各方共同签订。
披露方:
地址:
接收方:
地址:
以上披露方称为“甲方”或“披露方”;接收方称为“乙方”或“接收方”,协议各方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各方”。
鉴于披露方将向接收方披露关于《xxxx》项目的(以下称“合作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及文件,为了明确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对于信息披露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1. 保密主体
1.1 协议接收方
1.2 协议接收方的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是指披露方或接收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或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共同受同一主体控制)
1.3 本协议第1.1条及1.2条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顾问等一切可能接触保密信息的主体及/或自然人。
2. 保密内容
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的合作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及文件,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的(有形或无形,书面,电子或口头方式)所有数据或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a) 可能存在任何有形载体或者无形载体上的包含公司及项目的信息、计划、数据、文件、报告、程序、展示材料、解释说明、客户清单、战略、预测及其他科学上的、技术上的、营销上的、商业上的和/或财务上的记录;
b) 任何概念,报告,数据(技术或非技术),设计,草图,图片,规格,电脑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流程图,数 ……此处隐藏395个字……),及接收方及其共同侵权人因违反约定或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
8.2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主体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视为接收方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
9.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由本协议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由三名仲裁员按照其当时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不可撤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地为深圳。仲裁语言为中文。
10. 其他
10.1本协议签署后,不论各方以后是否会就项目进行进一步沟通合作,均不影响本协议之效力。
10.2若本协议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能履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在此情形下,各方均有义务以做接近无效的或不能履行的条款的商业目的的有效条款替换该无效的或不能履行的条款。
10.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经受本协议约束的各方书面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10.4.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于最前文注明的日期订立。
以兹证明,各方均由其以下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披露方:
(接收方):
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2022年5月5日
日期: 2022年5月5日